6月27日上午,一场“民告官”案子在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庭审。原告是来自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河县的藏族女同胞贡保吉,因为她不会汉语,法庭特别为她配备了藏汉双语翻译。被告是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庭审中,被告称,“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2月6日,贡保吉、切江在国家法定工作日期间前往拉萨市城关区罗堆西路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藏高法”)门口通过轮流举牌、贡保吉下跪并穿状衣、贡保吉磕长头等行为多次扰乱西藏高法单位秩序。”
原告之所以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源于2023年12月13日被告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以贡保吉在西藏高法门口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她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并执行了拘留。原告贡保吉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也不会汉语,但她坚定地认为自己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公安机关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等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相信法律能还一个公道 她坚持为企业家弟弟喊冤
贡保吉为何选择去西藏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喊冤?这还要从她弟弟的案件说起。
十多年前,贡保吉的弟弟是西藏当地著名企业家。从洗碗工到导游,再从旅游公司部门经理到创办西藏标杆性酒店,贡保吉的弟弟的前半生参与和见证了西藏经济社会的飞跃发展。但在2010年5月,贡保吉的弟弟被拉萨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上亿的财产。同年7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多年来,贡保吉和家人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亲人的案件提起申诉,向法律界专家寻求帮助。虽然法律专家认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量刑太重,建议改判为有期徒刑”,但专家意见未被法院采纳,申诉最终都被驳回。为了继续伸冤,家里人聘请了北京的律师,但律师在申诉过程中,不被法院允许阅卷;哥哥和姐姐想到监狱探望弟弟,也不被允许。律师阅卷和家属探望都是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但他们都不能正常行使。家属对此很不理解,法律规定的正当要求为什么会被拒绝?认死理的贡保吉从此走上了到西藏高法的信访之路。
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中,有死磕律师,也有死磕家属。贡保吉为自己的“认理”付上了代价。在2023年12月13日的行政拘留之前,贡保吉已经因为到西藏高法信访,被多次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虽然面临着不可预测的未来,但在年近60岁的贡保吉的心中,令她忧心的是自己还能为弟弟奔走喊冤多久。她始终相信弟弟是冤枉的,为了这份相信,她愿意选择无惧无畏地承受来自这个世俗世界的百般折磨。“我相信法律最终能还我弟弟一个公道,我去高院上访,是因为他们答应要处理我弟弟的事情,但是他们没有做,我却相信他们不会说谎,所以我才一直去高院上访,但没想到却被关进了拘留所。”贡保吉说道。
庭审中律师曝出执业权利被法院侵犯
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受阻,执业权利被侵犯常发生在刑事案件中。然而,在贡保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也发生了律师阅卷受阻的问题。
6月27日的庭审中,原告律师就自己的阅卷权未被完全保障当庭提出异议。据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原告律师只被允许复制了一部分,剩余部分法院只让律师查阅和当庭看卷。原告律师认为,这是一个不对等的庭审,因为被告手中有全套证据,而自己手中只有其中一部分;让律师现场看卷,不仅考验律师现场反应能力,更是浪费时间,影响庭审效率。“最关键的是,这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得很明确,‘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原告律师说道。
虽然原告律师当庭提出异议,但合议庭仍以案件特殊、有的材料敏感为由,不同意原告律师复制所有案件材料的合法要求。主审法官答复说:“庭前会议时,我们已经给了你足够时间来查阅卷宗,也允许你就重要内容进行摘抄,充分保障了你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充分查阅后,一定有复制卷宗的权利。”对于法官的说法,原告律师并不认可,在他看来,查阅和复制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阅卷方式,究竟选择以何种方式阅卷,选择权在律师,而不在法官。
除了阅卷受阻,贡保吉律师在进入法院安检大厅时也被刁难。
允许律师通过绿色免检通道进入法院出庭,是法院采取的惯常做法,但是,在安检大厅,贡保吉律师却被法院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安检,双方陷入僵持状态,最终,在贡保吉律师据理力争下,经与法官沟通,才被允许免检进入法院。
处罚内容合法性之争一:
相互矛盾,丧失客观性的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
在庭审中,被告律师称,贡保吉在西藏高法上访的行为影响了相关人员进出秩序、阻碍了车辆进出、引起了群众围观、还造成了警力浪费等后果,城关分对贡保吉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决定的主体和依据都合法。
究竟有没有堵塞交通是案件审理中理应厘清的关键事实,原告贡保吉否认了被告在庭审中的指控,她认为自己从未在西藏高法门口堵塞交通,扰乱单位秩序。
“我没有去堵车,我只是在法院门口旁边向他们反映问题,他们有时候把我拉到车辆进出的地方,不是我主动去的。”对行政机关指控其有阻碍车辆进出行为,贡保吉并不认可。
原告律师也认为被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吉扰乱单位秩序,他对被告作出处罚依据的西藏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和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均提出了质疑。
首先,在西藏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部分,有的证人先入为主地将贡保吉行为定性为“过激行为”“违法行为”等,这种带有个人主观评价的证言丧失了客观性,不应该被法庭采信;在西藏高级人民法院某法官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该法官称贡保吉到法院上访时,身处法院车辆进出通道一侧,而法院门卫却称贡保吉在法院进出口通道阻碍车辆进出,扰乱了单位秩序。“证人一个说在通道一侧,一个说在进出口阻碍车辆进出,这明显是矛盾的。”原告律师说道。
其次,在对贡保吉的询问笔录中,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诱导式地提问“你认为你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扰乱法院秩序后果吗”也让笔录丧失了合法性。
除了对证人证言和讯问笔录内容提出质疑,原告律师还认为,证人证言和询问笔录做出的时间也有问题,根据立案材料,被告是在2023年12月6日对贡保吉扰乱单位秩序作出立案处理决定,但多份证人证言的笔录是在立案时间之前就做好了,这明显违反了办案程序。
此外,对于因为贡保吉上访导致警力浪费和不足的指控,原告律师也认为这种说法毫无逻辑可言,“一个大龄弱女子,需要出动全员警力来对付吗?如果西藏高级人民法院调配警力不当,后果不应该由贡保吉来承担。”
笔者在现场看到,整个庭审过程中,除了笔录,被告并没有提供其它证据,如现场视频,来证明贡保吉扰乱了单位秩序。
处罚内容合法性之争二:
“扣押”还是“收缴”?双方律师争锋相对
由于在案件起诉时原告贡保吉手中并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她当时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根据《家属通知书》中“通知家属贡保吉被处拘留十日的处罚”的内容明确了诉请。在律师代理案件,并看到《处罚决定书》后,才发现公安机关有收缴贡保吉物品的行为,于是,原告律师及时增加了诉讼请求,“判决认定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分局收缴贡保吉的印有‘让律师阅卷,法院重新启动纠错机制’的A4纸一张,写有‘西藏高法枉法裁判’的白底布匹一张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将上述物品归还。”
庭审中,原告律师对增加的这项诉讼请求做出特别提醒,他认为,这些物品是贡保吉的私人物品,非违禁物品;贡保吉希望法院重新启动纠错机制、为她弟弟的申诉代理律师能依法阅卷发声,属于公民的合理诉求;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原告贡保吉认为“西藏高法枉法裁判”,是对作为西藏最高司法机关的西藏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批评。被告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分局不能因此认定这些物品属于违禁品,更无权收缴。
针对原告新增的诉讼请求张,被告律师辩称,“A4纸和白底布匹是作为案件证据被扣押,不是收缴,法院不应支持此项诉讼请求。”对此,原告律师立马指出了其中的问题,“如果是作为证据被扣押,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分局应该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而且,《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明了是“收缴”,这足以表明被告已经对原告的个人物品进行了处分,而不是“扣押”。
可能是对方律师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足够充分,被告律师在随后庭审中,不再正面回应原告律师就公安机关的行为究竟是“扣押”还是“收缴”发出的质问。
处罚程序合法性之争一:
女“翻译”代办案人员签名,还签了一个男性名字
办案机关是否及时向被处罚人交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本案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该案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未向被处罚人交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告方予以否认,并提供了一段视频,想以之证明被告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安排了专门翻译人员向贡保吉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救济途径进行了详细说明,只是贡保吉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真相是这样的吗?
由于法院不允许律师庭前拷贝视频证据,原告律师只得当庭观看所谓的被告工作人员当场向贡保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视频。法庭同意了律师观看视频的请求,并保障了看视频的时间。
看完所谓的送达视频,并向被告方确认了视频中一位女性的身份就是公安机关聘请的翻译人员后,原告律师对视频中翻译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书写“已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拒绝签字,拒绝签收。索朗旺堆,2023年,12月12日”的行为提出异议,“只有办案民警才能写下这些文字,作为专业翻译人员,没有这个权利。”不仅对专业翻译人员的签字行为有异议,贡保吉代理律师还敏锐地发现,视频中这位签字的女翻译人员,签的却是“索朗旺堆”这个藏族男性常用名。“这明显不符合法规定,也不符合常理。”对于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以上异议,被告方律师没有在法庭上做出相应反驳。
处罚程序合法性之争二:拘留所成办案场所?
除了对所谓送达程序中的人员身份有异议,原告律师还对该视频地点提出疑问。在向被告方确认该视频中的地点为拉萨市拘留所后,得知被告是将贡保吉带到拘留所,准备执行拘留时才向贡保吉交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律师认为这违背了一般办案程序。
“难道不应该在办案场所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即就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内容、当场交付、送达处罚文书吗?难道拘留所是被告的办案场所吗?”原告律师发出了自己的疑问。
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是对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被告有自己的办案场所,应该在自己的办案场所办理案件,当场交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了,再给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就几乎丧失了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自我救济的途径,尤其是申请暂缓执行。
庭审结束后,走出法院的贡保吉心事重重,她不知道法院究竟将做出怎样的判决,是再次收到一份让自己不服的判决书,还是收到一份能说服自己的判决书?她已经没有精力去假设,“我想再多活几个十年,希望在离开这个世界前能看到弟弟从监狱里平安出来。”贡保吉无奈地说道。
截至发稿之日,法院还未就本案做出判决。